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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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57號原告 葉日錄
之4號5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氏 雪梅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結婚資料。
二、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三、被告之國外住址。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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