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家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79號上訴人 張哲嘉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呂家瑤 律師
楊俊樂 律師 陳詠琪 律師被上訴人 張議元 兼法定代理人 曾苗紅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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