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365號債權人 鄧世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登 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究為黃登「賢」或黃登「顯」(依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 黃登顯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