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28號原告 張淑晶 上原告對被告 朱襄陽 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原告表示請求之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510元外,尚應補繳5,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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