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4號上訴人 張鳳祥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9年6月8日(109年4月27日送達判決書)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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