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63號原告 顧自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所載之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顯非本院之管轄地域範圍內。是以,原告應提出本院係於其住居所地或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證明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