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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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張雅涵 被告 陳佳宏
陳永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