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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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張光賓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意嫣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徐晟楓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