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勁智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邱勁智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邱**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被代位人邱勁智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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