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20號
113年度婚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反請求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20號、113年度婚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8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