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陳清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警察局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1219、123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
二、被告彰化縣警察局、 余連生李春男 等人之建物各別占用前
  開土地之大略面積?坐落何處?門牌?構造?層次?(以圖
  說及照片方式陳報)並提出相關房屋稅籍資料。
三、依前開實際占用面積,補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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