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504號
原   告  王顗婷
訴訟代理人  趙秀民
被   告  林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巷○○號21樓之
2,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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