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748號
原 告 楊安雄
訴訟代理人 楊錫輝
法定代理人 張文淵
訴訟代理人 簡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748號
原 告 楊安雄
訴訟代理人 楊錫輝
法定代理人 張文淵
訴訟代理人 簡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