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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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琮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690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例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琮德已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690號被告葉琮德男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10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琮德可預見將以自己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用作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9月8日,在高雄市建國路統一超商門口,將其申辦得0000000000門號,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代價出售予 陳彥宇 (另案通緝中)之詐欺集團,而由該詐欺集團交予車手 蔡宗翰 (業經本署以104年偵字第19589號提起公訴)使用,以作為指揮蔡宗翰領取電話詐騙得之贓款使用。嗣車手蔡宗翰於104年1月7日14時50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大仁國中旁提款機,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款,為警當場查獲,當場扣得人頭帳戶提款卡9張、贓款7000元、聯絡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大陸門號0000000000000號等物(詳附表),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琮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另案被告蔡宗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資佐證。
二、核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實施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檢察官盧葆清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得物品│被搜索人│├──┼─────────────────────┼──────┤│1│ 徐永杰 之身分證1張│蔡宗翰│├──┼─────────────────────┼──────┤│2│郵局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蔡宗翰│├──┼─────────────────────┼──────┤│3│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蔡宗翰│├──┼─────────────────────┼──────┤│4│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蔡宗翰│├──┼─────────────────────┼──────┤│5│國泰世華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蔡宗翰│├──┼─────────────────────┼──────┤│6│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蔡宗翰│├──┼─────────────────────┼──────┤│7│新竹一信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蔡宗翰│├──┼─────────────────────┼──────┤│8│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蔡宗翰│├──┼─────────────────────┼──────┤│9│聯邦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蔡宗翰│├──┼─────────────────────┼──────┤│10│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蔡宗翰│├──┼─────────────────────┼──────┤│11│郵局金融卡1張(無卡號)│蔡宗翰│├──┼─────────────────────┼──────┤│12│提款用鴨舌帽1只│蔡宗翰│├──┼─────────────────────┼──────┤│13│HTC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蔡宗翰│├──┼─────────────────────┼──────┤│14│LG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及門號│蔡宗翰│││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15│撕毀紅色貨單1張│蔡宗翰│├──┼─────────────────────┼──────┤│16│紅色貨單(編號285)│蔡宗翰│├──┼─────────────────────┼──────┤│17│橘紅色信封袋(上寫鴻大企業收0000000000)│蔡宗翰│├──┼─────────────────────┼──────┤│18│1000元共7張│蔡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