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科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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