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財富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蓮嬌
廖文彬 黃哲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一、三至六項命上訴人拆除地上物、騰空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為新臺幣(下同)601萬元(本院卷第35頁),據以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90,74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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