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戊○○
丙○
丁○甲○○即 洪聖賢 乙○○己○○即被告庚○○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六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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