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4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九十年度裁字第二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七七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俱經本院判決或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又對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二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再審事由,與其在前訴訟程序所主張者並無不同,為原裁定所不採取,而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具體法定再審事由則未予表明,揆諸前開說明及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鄭淑貞法官吳錦龍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莊俊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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