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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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4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食藝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惠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 蔡志良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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