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1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正德防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貴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尚昱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謝說容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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