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43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77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本源法官李媛媛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