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18號聲請人 謝文能 上列聲請人因與 謝志成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15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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