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申○○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地○○○被告未○○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巳○○
號被告辰○○
巷三號被告酉○○
六號被告午○○
六號前列四人共同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玄○○
十六弄二訴訟代理人黃○○被告庚○○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B○○被告戊○○
樓被告卯○○被告A○○
戶)被告亥○○
號4樓之被告戌○○
號Joho被告己○○
五巷二弄被告宇○○被告辛○○被告C○○被告寅○○被告癸○○兼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新竹縣
五巷二弄兼上列宇○○、辛○○、C○○、寅○○、癸○○共同訴訟代理人天○○住新竹縣被告壬○○住新竹縣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子○○住新竹縣被告宙○○( 周祖申之 繼
住新竹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前提出最後言詞辯論狀(說明同意採行之分割方案及理由)。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