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㈠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
㈡釋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另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四、說明聲請人之配偶 何欣穎 現職為何?若為在職,應提出聲請人配偶何欣穎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之現有工作(包括正職及兼職)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六、由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觀之,聲請人係自98年3月1日起承租,聲請人應釋明於98年3月1日前係居住於何處?如仍係租屋,應提出該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租屋之原因為何?
七、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親 秋喜代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八、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親秋喜代)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所有不動產(新竹縣○○鄉○○段26、26-1、26-2、26-3、177、177-3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現行價值(非公告現值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