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肆顆(毛重合計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4顆(毛重合計1.5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查扣之藥錠4顆,業經被告坦承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且經鑑驗後,確含有MDMA成分,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鑑驗結果照片在卷可憑,堪信該等扣案藥錠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屬於違禁物無疑;另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40號裁定觀察、勒戒,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3月31日釋放,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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