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審議判斷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99號上訴人名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審議判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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