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841號
原   告  許朝翔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被   告  羅以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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