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88號

原告 黃靖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家綾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哲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