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48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洪榮直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T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洪榮直於民國101年8月17日1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南市○○區0000000○○○區○○○○○街○巷○號前處,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施以攔停並欲施以酒測,惟異議人卻拒不配合,舉發機關警員遂以異議人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為由予以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等處分。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1年8月17日0時50分許,將其高齡92歲之老父安置於高雄市旗山省立醫院後,騎乘系爭機車返抵家門,正欲持鑰匙開門進入家中,旋遭舉發機關員警遂以異議人為通緝犯為由,要求異議人出示身分證件,聲請人表示要進屋拿取,卻遭百般攔阻,爾後竟無端要求異議人進行酒測,異議人不服,此二員警遂在異議人家門前與異議人爭執達30至40分鐘,最後方拿出錄影機蒐證,此後系爭機車又被員警強行取走送至臺南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永康拖吊場。異議人質疑舉發機關員警之執法程序不當,且強行取走系爭機車至異議人女兒之後僅能搭乘公車上下班,舉發機關員警執法過程顯非妥適等語,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程序事項:㈠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民國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提出聲明異議書狀於原處分機關者,原處分機關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二個月內送交該管地方法院,視為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該法院,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100年11月23日修正條文經司法院以100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令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次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及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處理,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規定及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參照。基上所述,受處分人倘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101年9月5日前案件繫屬於地方法院,抑或在該期日前將聲明異議書狀送交原處分機關者,皆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程序處理。
㈡查本件聲明異議案件經異議人於101年9月3日提出聲明異議
狀至原處分機關,有原處分機關收文章可稽(本院卷第3頁)。是此,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既經異議人於101年9月3日送交原處分機關,自應適用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程序,即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及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處理,合先敘明。
四、實體事項:㈠舉發機關以異議人於上揭時、地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呼
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而舉發之,原處分機關據此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之情,有原處分機關101年8月31日嘉監南字第裁74-ST0000000號裁決書及舉發機關101年8月17日南市警交字第ST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各1份在卷為證。
㈡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0,000元罰
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分別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㈢次查,異議人:異議人其以騎乘系爭機車返抵家門,於開門
要進入家中時遭舉發機關員警以異議人為通緝犯為由攔查,並無端要求異議人進行酒測,異議人不服警方到其住家違反程序進行酒測攔檢之行為云云申辯。惟舉發機關曾以101年9月28日南市警歸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本件舉發員警之職務報告及違規採證光碟1片到院供參(本院卷第20至23頁)。經本院勘驗光碟名稱為「洪榮直拒絕酒測錄影片」之違規採證光碟內容,勘驗結果如下:
⒈違規採證光碟內有檔名為「PICT0004.avi」、「SANY0014
.mp4」、「SANY0015.mp4」、「SANY0016.mp4」之影像檔。
⒉「PICT0004.avi」影像檔部分:影片長12分53秒,畫面背
景為舉發機關員警在臺南市○○區○○○○街○巷○號異議人自宅前,未見已有打開門進入屋內之狀況;影片一開始至第12秒,員警詢問異議人喝完酒多久了,異議人說他喝很久了而且只有喝一點,而且他就住在這邊,他跟警察的主管是鄰居,請員警不要刁難他。影片第23秒至第57秒,員警要拿水給異議人飲用,並表示他們在後追躡異議人,異議人都不停車。影片第1分2秒至第1分46秒,員警要求異議人出示證件,異議人推託不給,員警要求異議人唸出其身份證字號,異議人則說他忘記了,並要進屋拿證件,遭員警阻止。警方詢問系爭機車是誰的,異議人稱是其女兒的。影片第1分48秒至3分30秒,異議人要求員警通融,員警說異議人只喝一點,應該是測得過,異議人表示他回到家了,麻煩員警放過他,員警表示那是異議人在警方後追躡時不理會其鳴笛示意停車受檢。影片第3分37秒至3分52秒,員警對異議人進行第一次酒測,並告知拒絕酒測將受扣車、罰金60,000元、及吊銷駕照之處分。於影片第3分53秒至第6分25秒間,異議人仍拒絕配合酒測,然後要求員警放過他,並以其騎車沒聽到警方鳴笛申辯,警方則嚴詞詢問異議人是否拒絕酒測。影片第6分27秒至第7分50秒,異議人不理會警方詢問,轉身離開走到巷口,然後按其鄰居之門鈴,要求其鄰居幫忙處理。影片第7分57秒至第10分47秒,警方再度要求異議人出示證件,異議人表示他要回家拿,員警表示他只要說出他的名字及生日就能幫他查,異議人不回答,然後一直說要進屋內拿證件,遭員警拒絕,員警則一直要求異議人告知姓名及生日等個人資訊,異議人均不予理睬。影片第10分51秒至影片結束,員警告知異議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異議人未攜帶證件,警方有權帶其回警察局調查3小時,並於影片第11分7秒,正式請異議人出示證件。另於影片第12分23秒時,舉發機關員警表示現在時間2時7分,並詢問異議人要不要實施酒測,異議人沈默。
⒊「SANY0014.mp4」影像檔部分:影片長26分4秒,背景為警
局內,影片一開始至第2分2秒,員警要求異議人書寫姓名,異議人不配合,之後員警詢問異議人是否要配合酒測,並告知拒絕酒測將被扣車、罰鍰6萬及吊銷駕照,且3年禁考之後果,異議人仍不配合。影片第2分3秒至第7分13秒,員警請異議人拿出身上所有東西,並指摘異議人連姓名都不告知員警,而異議人則以其回到家了,員警才把他抓來,他很不滿,員警則以他們在之前就攔查了但異議人都不停車反駁,異議人另以其沒有肇事逃逸,也有配戴安全帽,員警不得攔查他,以及他要進屋拿證件給員警,或者請他鄰居出來,但警察都不允許申辯。之後警方查到異議人可能之姓名,然後異議人持續以其到家才被抓來,員警都不通融。影片第7分30秒至第18分59秒,警方請異議人配合,並跟異議人說有告知拒絕酒測的後果,異議人則請員警通融,並說他只有喝一點,員警說這樣酒測會過,請異議人配合,異議人還是不配合,並一直要求員警通融。此後警方要求異議人告知身分資料,異議人不配合。影片第19分3秒至第19分34秒,警方請異議人將口袋的東西掏出來,以利查明其身分。影片第19分36秒至第20分10秒,異議人指摘員警從他家屋內把他帶來警局,員警則以其在異議人家門口就攔查異議人,並未進到屋內回應。影片第20分12秒至第22分36秒,員警請異議人掏出身上所有物品,並於影片第20分50秒時查到異議人的身分證件,查知異議人為洪榮直,而其駕照過期。影片第22分38秒至影片結束,員警再度請求異議人配合進行酒測,並於影片第24分28秒處告知拒絕酒測之罰則,而於影片第25分39秒時,將酒測儀器放置在異議人前方桌面,並出示其所查詢之異議人身分資料,此後影片結束。
⒋「SANY0015.mp4」影像檔部分:影片長3秒,背景為警局
內,影片接續「SANY0014.mp4」影像檔,影片中員警則口述其攔查地點為中正十五街。
⒌「SANY0016.mp4」影像檔部分:影片長24分54秒,背景為
警局內,影片接續「SANY0015.mp4」影像檔,影片開始至第2分8秒,即為員警再度告知異議人拒絕酒測之罰則,異議人仍以員警在他到家了以後把他拖出來抗辯,員警則多次詢問是否要酒測,異議人仍以上開陳詞申辯,員警遂以異議人拒測,並列印酒測單。影片第2分16秒至第2分56秒,員警詢問異議人要不要簽拒測單,異議人仍一直以上開陳詞申辯。影片第2分57秒至第4分10秒,員警要將異議人之機車移置至派出所,並詢問異議人系爭機車鑰匙是哪支。影片第4分59秒至第7分28秒,員警回到座位製開舉發通知單,並詢問異議人有無駕照。之後異議人表示對於警方到家中抓他的行為不滿,表示他想不開,並語帶哽咽。影片第10分33秒至第12分10秒,警方將系爭機車移置至所內,並將系爭機車鑰匙還給異議人,並詢問異議人要不要拿東西,不然要貼封條。影片第20分58秒至第22分32秒,警方開立舉發通知單,問異議人要不要簽收,異議人仍以警方到他家把他拖出來云云,並拒絕簽收。於影片第12分40秒摯單予異議人,並告知異議人應到案日期及領車處所,異議人拒絕收受,並將舉發通知單到處丟還員警,甚至連機車鑰匙都扔給員警,逕自走出派出所,員警追出將證件及鑰匙、舉發通知單交付給異議人,影片即結束。
上開事實,均有本院交通事件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至25頁)。就本院上開勘驗筆錄內容,異議人自承其有飲酒,亦有騎乘機車之行為,舉發機關員警自得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而於影片中,舉發機關員警曾多次給予異議人呼氣酒精測試機會,均遭異議人拒絕。又舉發機關員警曾多次欲提供飲用水給異議人飲用漱口,且多次明確告知異議人拒絕酒測之處理情形及罰則,異議人仍拒絕不配合酒測,故本件舉發程序並無違法。又異議人辯稱其以進入家中遭員警拖出云云,惟影片中警方攔查異議人之過程,均位於公眾可得自由出入之戶外,並未見異議人已開門或進入家中之狀況,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證舉發機關有非法進入異議人家中之情事,異議人所辯,殊不足採。基此,舉發機關員警發現異議人有飲用酒類之嫌,進而要求異議人配合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遭到拒絕之事實為真,異議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已堪認定,且本件舉發程序亦均適法,原處分機關就本件違規行為對異議人裁處罰鍰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之處分,並無違誤。
㈣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述時、地有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
試檢定之違規事實既可認定,原處分機關罰鍰60,000元,3年內禁考部分,經核於法尚無違誤,異議人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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