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壹仟參佰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元外
,尚應補繳壹拾參萬壹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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