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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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黃仕賢
黃健倫 黃健智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如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信託契約及移轉所有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本件原告所欲保全之借款債權餘額係新台幣(下同)180萬4316元(詳如原告105年2月18日民事陳報狀),而如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則已逾上開借款債權餘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萬4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其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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