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62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常文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76,82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3,1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0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