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290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歐美雅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作光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9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原載之「治安法庭裁定」更正為「交通事件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另交通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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