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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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0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應增列「原判決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如主文部分顯係漏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謝靜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