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高明德
黃雅琴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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