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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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和本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7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和涉嫌施用毒品案件(下稱「本案」),受先前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下稱「前案」),本案因而簽結;扣案之殘渣袋一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餘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法律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104號
裁定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民國111年6月7日入所、7月11日出所),並由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26、6256號、11
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8、279號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又被告在本案涉嫌於111年6月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時間在前案觀察、勒戒之前,而適用前案同一處遇程序,本案因而簽結等情,亦有檢察官簽呈可佐(本案毒偵卷97頁)。
㈡本案查獲時,扣得如主文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編號DJ000-0000檢驗報告,本案毒偵卷33、45、49頁),核屬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一併依前揭條文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綜上,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