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字第19號上訴人 閻辰昌 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複代理人 郭驊漪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林宗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