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告 趙翊喬 上原告與被告 曾憲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71,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