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 閻辰昌 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60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15,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