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証元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㈠、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㈡、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成年人對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監獄受刑人人相表、高雄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高雄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教誨紀錄表、個別教誨紀錄表、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高雄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高雄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高雄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STATIC-99等量表、高雄監獄MnSOST-R等量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68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A女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A女。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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