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一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二號),惟扣案之海洛因零點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毛重零點四克(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00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號卷第二五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一三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前揭偵卷第三七頁),是扣案之零點一三公克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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