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4號再審聲請人 郭俊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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