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郭俊哲 再審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第二行及理由欄中「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古秋菊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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