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56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碎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表明其更正後之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