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762號
原   告  林俊佑
被   告  王政哲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政哲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訴人,於
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
、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被告王政哲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訴訟進行中
因成年已取得訴訟能力,其父母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訴訟程
序當然停止,被告王政哲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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