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幸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二、三行關於「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南市○○區○○○路○○○號11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號11樓之3」。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二、三行關於「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南市○○區○○○路○○○號11樓之3」之記載,顯係「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號11樓之3」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號11樓之3」。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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