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昌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榮昌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易字第703號(100年度偵字第493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於100年9月26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前,即100年7月23日及同年8月15日故意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1年2月4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2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及罰金新臺幣3仟元,於101年3月5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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