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潮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被移送人 李昌鴻
被移送人 房晏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7月6日潮警偵字第10930581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李昌鴻、房晏謙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6月2日3時15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鎮○○里○○路○○號(明日之星KTV)。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李昌鴻、房晏謙均坦承不諱,並有
職務報告、調查筆錄、現場監視器光碟及照片截圖可證,從
而,本件事證明確,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款之行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爰處罰鍰如主文所
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