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97年度訴字第44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