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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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9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95年度除字第4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4月8日│35,007元│KC0000000││││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 古慶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